剛剛(8月30日)
泉州一幅商住地成功出讓!
個人買家以1600萬元
競得安2023-4號地塊
地塊位于安溪縣城南南片區D-02-01地塊
土地面積9647.7平方米
毛坯限價1416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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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2023-4號地塊
(一)土地位置:安溪縣城南南片區D-02-01地塊。
(二)土地面積:9647.7平方米。
(三)土地用途:商業服務業用地-商業用地(零售商業)、居住用地-城鎮住宅用地(二類城鎮住宅)。
(四)土地使用年限:商業40年、住宅70年。
(五)主要規劃經濟技術指標:1.0<容積率≤2.5,建筑密度≤35%,綠地率≥30%。
(六)起叫價:1380萬元。
(七)增價幅度:10萬元。
(八)毛坯商品住宅最高銷售均價為14165元/平方米
本次出讓采用“限地價、限房價、競配建”方式進行公開拍賣,當競買人報價達到2050萬元時(溢價率48.55%),不再接受更高報價,土地出讓價款繳款時間調整為自成交次日起30日內全部繳清,有其他競買人愿意接受的,則競買方式轉為競報移交縣政府的住宅建筑面積,縣政府參照安置房回購方式,按照3500元/平方米進行回購,每次競報配建面積為100平方米或其整數倍,競報配建面積最多者為競得人,當配建面積達到2500平方米時(即競報配建面積達到該項目可售住宅面積最大值),有其他競買人愿意繼續競買的,則競買方式轉為競報無償移交政府的地下停車位數量,每次競報配建地下停車位數量為2個或其整數倍,競報配建地下停車位數量最多者為競得人,當配建地下停車位數量達到158個(即競報配建地下停車位數量達到可處置最大值),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愿意接受的,采取搖號方式確定競得人。接收部門由縣政府指定,稅費由競得人負責,配建住宅、車位位置采用搖號方式確定,競得人應以套為單位移交,實際移交的住宅建筑面積應不少于且盡量接近競報面積,多于競報住宅面積的部分也統一按回購價3500元/平方米進行結算。
其他相關要求>>
(一)地塊有關建設要求:
1.該地塊裝配式建筑面積須達到30%以上,住宅建設單體質量要求達到泉州市優質工程及以上;本項目附帶福建省華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編制的《安溪縣城南南片區D-02-01地塊建筑設計方案》進行拍賣出讓,拍賣出讓后競得人應按照《安溪縣城南南片區D-02-01地塊建筑設計方案》進行深化設計,其中涉及安置的住宅、店面的位置、朝向、套型、面積和層高等不得改變,若有調整需征求城廂鎮政府確認同意后,方可進行優化調整;其余可按照《關于安溪縣城南南片區D-02-01地塊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通知》的具體要求和規劃控制指標范圍內進行優化調整。
2.應配套設置物業管理用房、社區衛生室(建筑面積30㎡以上)、文體活動室(建筑面積200㎡以上)、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積30㎡以上)、公廁(建筑面積30㎡以上)和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照每百戶不少于30㎡建筑面積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用房,且建筑面積不得少于400㎡;應按《關于全面建設“黨建+鄰里中心提升基層治理水平的實施意見”》(泉委辦〔2022〕7號)要求配建鄰里中心,每百戶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社區衛生室、文體活動室、養老服務用房和鄰里中心等公共服務用房應當在竣工驗收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有權機構,費稅由競得人負責;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其余公共配套設施的建筑面積均計入容積率指標,且不能改變用途,應按垃圾分類投放點“十有”標準同步配建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應與所服務的住宅小區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建、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3.競得人應無償提供:①地下室一層指定公共區域約1418.5平方米內含車位28個[其中標準車位13個,子母車位14個(7對),微型車位1個], 作為該小區摩托車、自行車的公共停車場所,競得人不得處置(包括且不限于銷售、出租等),不予辦理不動產權證,(詳見地下室一層平面圖);②其他詳見本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相關要求。
4.該地塊涉及征遷安置,競得人不得用于融資貸款。
5.競得人應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及商辦類建筑建設管理的通知》(泉政辦明傳〔2021〕75號)的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二)安置房建設及回購安置情況說明:
1.競得人必須提供如下面積的房屋作為回購安置房源:
(1)住宅:總建筑面積約16000㎡的住宅商品房,由城廂鎮在1#樓和3#樓整棟,以及2#樓3-17層所有D戶型(30套)和3-14層西邊套C戶型(12套)中優先選定回購作為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
(2)店面:總建筑面積約3548.1㎡的商業店面,由城廂鎮全部回購作為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
2.所有回購房源總面積約19548.1㎡(具體以城廂鎮政府最終選定為準),回購單價統一為住宅3500元/平方米、店面6000元/平方米進行回購。如最終選定的回購房面積超過19548.1㎡,超出部分按預售備案價(其中住宅最高不超過商品房限價)進行回購結算。
競得人應根據城廂鎮安置及剩余資產處置的需要,與房產實際產權人、城廂鎮簽訂三方協議,并根據城廂鎮提供的名冊(含戶主、房號、價款等),5個工作日內逐戶開具正式發票交城廂鎮提供給戶主。
安置后剩余的回購房源(含住宅、商業)和配建車位,由縣政府或縣政府指定的國有單位統一組織處置,競得人應視同房產銷售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包括且不限于銷售許可、售房合同簽訂等),按實際處置價開具增值稅發票。
3.城廂鎮提供的實際安置或處置回購房源、配建車位總價款,如果不超過回購款總額時,競得人應履行法定的納稅義務,依法將所有回購收入向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并按約定及時開具正式發票;如果超過回購款總額時,差額部分由政府相關單位或實際產權人繳給競得人,競得人收到該價款差額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城廂鎮政府,由城廂鎮政府按收到的款項開具“福建省財政票據(電子)”憑證給競得人作為入賬憑據,同時競得人應及時按城廂鎮政府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給戶主,并由競得人按實際開票總額辦理納稅申報。
4.以上安置房最終回購房源面積以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不動產權證時,有資質的房屋測繪單位實際測繪的房產辦證面積為準。
5.競得人應負責辦理安置房屋按揭貸款手續,取得按揭貸款的款項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轉支付給城廂鎮政府。
6.回購房費用支付形式、建設周期等事項條款詳見《關于安溪縣城南南片區D-02-01地塊建設要求及安置房的情況說明》和《安溪縣城南南片區D-02-01地塊建設安置房回購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