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區購房補貼實施辦法(暫行)
為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平穩健康發展,因城施策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現制定《泉港區購房補貼實施辦法》(暫行)。具體內容如下:
一、補貼范圍
在泉港購買一手商品住房,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間在2022年8月19日-2023年4月30日期間的購房者。
二、補貼標準
按申請人購買商品住房繳納契稅地方留存部分100%給予補助。
三、補貼申請流程
(一)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房者在繳納契稅取得完稅證明后提出補貼申請。
(二)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房者向區住建局、稅務局、財政局辦理確認手續,申請確認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個人購房補貼申請表(一式四份);
2.經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
3.購房發票及契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各一份;
4.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5.產權人銀行卡復印件一份。
(三)區住建局負責審核申請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時間。
(四)稅務局負責審核申請人契稅繳納日期和金額。
(五)區財政局負責核定申請人可享受購房補助金額。
四、其他事項
(一)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房者應在取得契稅完稅證明3個月內提出補貼申請(以區住建局蓋章確認的日期為申請之日),超過期限的,視同放棄補貼申領資格。
(二)補貼資金由區財政列入預算安排,區住建局按季度匯總向區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按照購房人提供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購房人。補貼資金需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以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及時發放。
(三)對不如實申報、擅自更改有效證件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補貼資金的,將追繳已領取的購房契稅補貼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本實施辦法可與人才購房補助一并享受。本實施辦法由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泉港區財政局、住建局、稅務局承擔。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