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鯉2022-1號等14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
泉自然資告字〔2022〕5號
經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局決定拍賣出讓泉州市中心市區統管區14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況及相關要求
(一)拍賣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等要求。
(二)相關要求說明
1.上述地塊競買申請人須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
2.鯉2022-1號地塊大型商場須整體經營,不可分割轉讓、不可分割銷售,競得人須對用地紅線范圍內18米寬規劃市政道路應與周邊市政道路、市政管線等市政設施做好銜接和聯通。用地東側沿站前大道紅線退讓20米寬防護綠地,南側沿繁榮大道紅線退讓15米寬防護綠地以及地塊內18米寬市政道路建成后不得封閉管理,現狀已建人行道應予以保留,作為城市公共配套設施對外開放并移交政府相關部門管理。道路兩側地塊的地下空間在不影響18米寬規劃道路及周邊市政設施建設的前提下可設置聯通通道(不得設置停車位)。
3.鯉2022-1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幼兒園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1-1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40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單位。配套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的電信營業網點,與商業設施統籌建設,建成后無償移交給鯉城區政府指定單位。
4.鯉2022-3號地塊競得人應在與我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泉州市鯉城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泉州市鯉城區2021-27號儲備用地安置房買賣協議》,由泉州市鯉城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回購全部房源和車位用于安置被拆遷戶,回購價格為住宅6700元/㎡,商業20000元/㎡,地下停車位回購價格按標準位18萬元/個;競得人須向泉州市鯉城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償提供該項目全部配套建設的半地下非機動車庫。
5.鯉2022-3號地塊項目竣工驗收后,競得人所有應交付給泉州市鯉城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產需辦理完不動產產權初始登記,且經過安置戶分戶驗收后,泉州市鯉城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購房總款至50%;辦理完成所有安置房不動產分戶產權后,泉州市鯉城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購房總款至90%;安置房分戶產權全部辦理完成一年后,鯉城地產開發公司結清余款。
6.鯉2022-3號地塊競得人須無償代建用地紅線內的代征市政道路,道路按居住區道路8米設計,合理布局,結合周邊傳統街巷,作為片區公共交通使用,不得封閉,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7.鯉2022-3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泉州市2021-27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1〕175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8.鯉2022-4號地塊競得人應在與我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簽訂《泉州市鯉城區2021-11號儲備用地安置房買賣協議》,由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回購全部房源和車位用于安置被拆遷戶,回購價格為住宅6500元/㎡,地下停車位回購價格按標準位10萬元/個;競得人須向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無償提供該項目建設配套的人防車位約430位,非機動車庫約 9200平方米。
9.鯉2022-4號地塊項目竣工驗收后,競得人所有應交付給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的房產需辦理完不動產產權初始登記,且經過安置戶分戶驗收后,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購房總款至50%;辦理完成所有安置房不動產分戶產權后,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購房總款至90%;安置房分戶產權全部辦理完成一年后,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結清余款。
10.鯉2022-4號地塊競得人須無償代建用地紅線內的代征市政道路,道路等級為城市次干路,按道路寬度24米設計,路面結構類型為瀝青混凝土路,綠地為江南組團城市主干道的景觀軸線及景觀帶,定位為復合型、多維度體驗的觀光步道、綠道綠廊,具體以控規要求報批、實施。地塊內市政道路、綠地建成后不得封閉管理,應作為城市公共配套設施對外開放并移交政府相關部門管理。
11.鯉2022-4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幼兒園等[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1-11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22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12.豐2022-16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等[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17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32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13.豐2022-17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幼兒園等[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18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36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14.豐2022-18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等[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19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37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15.豐2022-19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等[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20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38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16.豐2022-16號、豐2022-17號、豐2022-18號、豐2022-19號地塊競得人應在與我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泉州市住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相應地塊安置房回購協議。回購價格為住宅4832元/㎡,非人防地下室的標準停車位回購價格按標準位10萬元/個,子母車位回購價格12萬元/個。
17.豐2022-1號地塊競得人應在與我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泉州市住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泉州市區2021-26號儲備用地(城東至北峰快速通道及兩側片區棚戶區(石結構房)改造項目—東星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回購協議》,由泉州市住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回購全部房源和非人防地下室的標準車位用于安置被拆遷戶,回購價格為住宅5000元/㎡,非人防地下室的標準停車位回購價格按標準位18萬元/個。
18.豐2022-1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農貿市場、公廁、垃圾收集點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1-26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1〕181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單位。
19.豐2022-23號地塊競得人應在與我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泉州市豐澤豐泉商務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南埔山A-21地塊改造項目安置型商品房回購協議》,由泉州市豐澤豐泉商務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回購全部房源和320個地下室的標準車位用于安置被拆遷戶,回購價格為住宅6203元/㎡,非人防地下室的標準停車位回購價格按標準位15萬元/個。
20.豐2022-23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垃圾收集點、公廁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1-13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19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21.鯉2022-3號、豐2022-1號、豐2022-16號、豐2022-21號、豐2022-22號、豐2022-23號、洛2022-5號、洛2022-7號、洛2022-12號地塊中配套商業部分,競得人應建設集中商業,并進行整體經營,不可分割銷售、不可分割轉讓。
22.豐2022-22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園區綜合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交首末站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27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39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23.豐2022-21號、2022-22號地塊自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成后,要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進行運營管理,并接受政府監管。
24.洛2022-5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幼兒園(幼托)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L03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17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25.洛2022-5號地塊配套的公園綠地,應依山就勢,按城市公園和城市綠廊要求合理設計建設,配套公園綠地應預留原上山道路通行需求,不得用于小區停車,不得封閉管理,應對外開放。用地面積約8954平方米。可依據地形地貌,適當調整形狀,但位置原則上不得改變,用地規模不得縮小。
26.洛2022-7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幼兒園(幼托)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L06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34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27.洛2022-7號地塊內應配建建筑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獨立成棟、精裝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面積以45平方米(含)以內的一房型為主,適當配建45-70平方米(含)二房型和90平方米(含)以內的三房型。建成后產權無償移交市住建局下屬事業單位泉州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管理運營。
28.洛2022-12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下達2022-L07號儲備用地規劃條件的通知》(泉資規〔2022〕135號)],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眾使用的地方,與項目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建成后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有權機構。
29.鯉2022-1號、鯉2022-3號、鯉2022-4號由非泉州市鯉城區的法人競得的,須在泉州市鯉城區注冊成立新公司,所有稅收應在當地繳納;豐2022-1號、豐2022-23號、豐2022-16號、豐2022-17號、豐2022-18號、豐2022-19號、豐2022-21號、豐2022-22號地塊由非泉州市豐澤區的法人競得的,須在泉州市豐澤區注冊成立新公司,所有稅收應在當地繳納;洛2022-5號、洛2022-7號、洛2022-12號地塊由非泉州市洛江區的法人競得的,須在泉州市洛江區注冊成立新公司,所有稅收應在當地繳納。
30.鯉2022-1號、豐2022-21號、豐2022-22號、洛2022-5號、洛2022-7號、洛2022-12號地塊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書中承諾,如競得地塊,在項目建設達到預售條件時,同意該項目商品房的預售價格受政府調控。其中鯉2022-1號地塊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銷售均價為15900元/平方米(毛坯)、豐2022-21號地塊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銷售均價為16006元/平方米(毛坯)、豐2022-22號地塊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銷售均價為16590元/平方米(毛坯)、洛2022-5號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銷售均價為12900元/平方米(毛坯)、洛2022-7號地塊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銷售均價為9000元/平方米(毛坯)、洛2022-12號地塊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銷售均價為12900元/平方米(毛坯)。
31.鯉2022-1號、豐2022-21號、豐2022-22號、洛2022-5號、洛2022-7號、洛2022-12號地塊的可銷售房源應全部按程序辦理預售手續并向社會公開銷售。嚴禁采取“以房抵債”、股東或特定全體壟斷房源、辦理自有產權等方式逃避公開銷售,否則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合同網簽備案,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
32.競買人提交競買申請書時,應同時提交競買保證金以及如競得該地塊,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均屬于自有資金且不屬于股東違規提供的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融資便利,不是直接或間接使用金融機構各類融資資金,不是使用房地產產業鏈上下游關聯企業借款或預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借款,不是使用參與競買企業控制的非房地產企業融資等事項的承諾書及《商品住宅用地競買保證金/成交價款來源情況申報表》,并主動配合出讓人及組織方進行資金審查。若競買人資金來源未通過審查的,同意出讓人或組織方取消競買資格,已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若競買人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并解除,已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不予返還。
33.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三部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通知》(泉建規〔2022〕3號)要求,上述地塊的裝配式建筑應占新建建筑面積30%以上。
34.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若干意見(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號)要求,上述地塊的建筑單體質量要求達到泉州市優質工程及以上。
35.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及商辦類建筑建設管理的通知》(泉政辦明傳〔2021〕75號)要求,上述地塊開發建設應符合《新建商品住宅建設品質提升事項》要求。
二、競買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符合競買申請人條件的,除欠繳土地出讓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規定開發建設者,列入福建省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黑名單”的企業、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競買。競買申請人應當單獨申請,同一企業及其控股的各個公司,不得參與同一宗地的競買。
三、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用“限房價、限地價、搖號”方式拍賣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不設保留價;當拍賣溢價率達到15%時(即鯉2022-1號地塊總價15456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6223.5元/平方米;鯉2022-3號地塊總價1633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4498.9元/平方米;鯉2022-4號地塊總價7153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2261.6元/平方米;豐2022-1號地塊總價3220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1924.8元/平方米;豐2022-23號地塊總價2093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2322.6元/平方米;豐2022-16號地塊總價1794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1822.8元/平方米;豐2022-17號地塊總價6325萬元,平均樓面地價983.3元/平方米;豐2022-18號地塊總價552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1110.4元/平方米;豐2022-19號地塊總價966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1169.8元/平方米;豐2022-21號地塊總價24265萬元,平均樓面地價6827.6元/平方米;豐2022-22號地塊總價2300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5039.2元/平方米;洛2022-5號地塊總價8004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6431.6元/平方米;洛2022-7號地塊總價3542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2933.3元/平方米;洛2022-12號地塊總價36340萬元,平均樓面地價5393.6元/平方米),采取熔斷機制,不再接受更高報價,對于有意向的多個競買人,當即現場采取搖號方式確定競得人。
四、報名與實地踏勘
(一)拍賣地塊的有關文件,可于2022年8月8日至8月26日(工作日)到泉州市豐澤區海星街100號東海大廈A幢市行政服務中心4樓450室購買索取,電話:0595-22189025。
(二)競買人須在2022年8月26日17時前(工作日)攜帶有效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或授權委托書、已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憑證及其他相關要求材料等,到泉州市豐澤區海星街100號東海大廈A幢市行政服務中心4樓450室辦理報名手續。電話:0595-22189025。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26日17時前(以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款項的時間為準)。
經審查,競買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將在報名結束后2日內確認其競買資格,發給《競買資格確認書》。
(三)拍賣地塊踏勘時間為2022年8月9日至8月10日。需由我局派員陪同實地踏勘的,請提前與我局聯系,聯系電話:0595-22769392。
五、拍賣時間與地點
拍賣時間:2022年8月29日9:00。
拍賣地點:泉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東海大廈)A幢442室(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海星街100號)。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1.鯉2022-1號地塊競得人自競得之日起30日內應繳交成交價總額50%的成交價款(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余款自競得之日起6個月內交清。
2.鯉2022-4號地塊競得人自競得之日起30日內應繳交成交價總額50%的成交價款(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余款自競得之日起9個月內交清。
3.其余地塊競得人自競得之日起30日內應繳交成交價總額50%的成交價款(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余款自競得之日起3個月內交清。
競得人應當按時支付成交價款,不能按時支付成交價款的,自違約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成交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競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七、競買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競買申請書中明確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清成交價款。新成立的公司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成注冊登記手續,由我局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八、開工、竣工時間
1.鯉2022-3號地塊競得人應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并在開工后5個月內所有樓棟結構封頂、1年內竣工。
2.鯉2022-4號地塊競得人應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4個月內開工,并在開工后11個月內所有樓棟結構封頂、20個月內竣工。
3.其余地塊競得人應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開工,并在開工后3年內竣工。
競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成交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
競得人應按照2010年6月28日原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泉州晚報》上發布的《泉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情況申報制度的通告》要求進行開工、竣工申報。
競得人造成土地閑置,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詳見本次拍賣文件。
十、注意事項
競買人須全面閱讀有關拍賣文件后再提出申請,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拍賣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如有疑問可以在拍賣活動開始日以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我局自然資源利用管理科咨詢,咨詢電話:22769392,聯系人:詹先生、顏先生,傳真:0595-22769915,網址:http://zyghj.quanzhou.gov.cn。
十一、我局對本《公告》有解釋權。
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8月5日